票据损坏判断列表次要、一般和主要不合格
1.背书印章与背书一致,但背书位置偏离、压入或完全脱离背书栏。
1.法案的纸面缺乏完整性、棱角性,但不影响对法案正反两方面要素的考察。
1.纸张被弄脏,使得正面元素或负面背书难以辨认。
1.出票人签名与出票人姓名不符
2.背书公章和私章框架重叠。
2.背书印章和背书位置进入相邻列的四分之一以上。
2.票据面损坏或撕裂。
2.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规范或涂改。
3.记录在票据正面或背面背书栏的项目不使用黑色或蓝黑色。
3.签注印章或缝制印章较轻且模糊。
3.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别字、漏字、自制字。
3.票面上记录的失效日期早于出票日期。
4.背书字迹不规范,字迹难以辨认,但没有明显错别字。
4.粘页撕得太多,但缝封与签注是连续的,签注没有改动。
4.背书或省略公章或私印。
4.资本和资本金额不一致。
5.刻有被背书人姓名的印章盖章时,字样反转。
5.同一栏背书章重复盖章或重复写被背书人姓名。
5.同一背书人连续多次转让背书。
5.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
6.汇票正面的非必要项目有瑕疵,不被承兑银行认可。
6.背书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不连续或涂改。
6.背书或缝章字迹因印章重叠难以辨认,或背书印章模糊不清、有瑕疵。
6.权利障碍法案
7.便利贴的使用不规范。
7.签注印章与签注不连续,已由原记录员在变更处签名改面,但相关责任人未出具证明。
7.骑缝章盖章不骑缝章,不干胶贴上第一持票人和第一手背书人不出具书面承诺函。
7.在汇票正面或背书人签名栏标有“不可转让”字样的汇票。
8.出具的承诺书不规范。
8.骑马订的封口和背书人的签名有重叠。
8.已制成“质押背书”的票据。
9.如果不干胶破损,用玻璃胶重新粘贴,相关责任人未出具证明。
9.背书印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
9.人民法院公开的议案。
10.票据记载的项目为黑色或蓝黑色,相关责任人未出具证明。
10.第一手背书与收款人姓名不符或被背书人与背书不符。
10.票据正面加盖承兑银行结算专用章。
11.金融机构背书无汇票专用章,相关责任人未出具证明。
11.被背书人姓名的缩写。
11.背书栏已记录“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银行结算专用章。
12.由于出票人或收款人姓名过长,承兑行未出具书面承诺函,机器打印的票据由经办人填写。
12.非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13.该票据还有其他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缺陷。
参考源
银行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并经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接受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支付汇票金额。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录以下内容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一种支付判决。在实践中,它也印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用类似的句子来表示,如“这张汇票要在到期日支付”、“请承兑这张汇票并在到期日支付”,出票人不需要单独记录。
确定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确定,只能用货币标明。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以大写发行的票据金额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如果两者不一致,该法案将无效。票据金额不得变更,变更后的票据无效。
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并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不因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成为汇票债务人,但必须被其承兑。承兑前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承兑后的承兑行是银行承兑的付款人和主债务人。
收款人是收到票据上记录的票据金额的原始票据持有人。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更改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发行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附件一书写。出票日期不能更改,更改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票据上标注“不可转让”的票据丧失流动性,后续手不能再次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签字清楚。
出票人将签署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收款人后,出票即完成。即期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是指持票人为了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向付款人现实地提示汇票。
即期承兑是汇票中一种特殊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提示付款人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时提示付款人前使用。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二)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开户行开立结算账户;
(四)非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五)满足开户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通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原件;
(三)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开户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申办程序
客户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开户行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贴现手续。
四、服务渠道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营部门,负责该项业务的营销、申请受理、调查评价以及客户服务工作。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汇票金额。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法简单介绍,为使用票据的人广泛使用,完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常见的正规背书。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人签章”栏内,由票据正面收款人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单位正确全称,进行背书转让。后手背书转让,依次签章进行。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书格式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处需加盖骑缝章。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其他可任意记载的有:
1、背书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在现实操作中,背书一般不记载日期。
2、禁止票据转让。背书人书写禁止转让的,一般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背书人对于禁止后再由背书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人不负责任。
完全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有: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两人或两人以上无效,将票面金额部分转让的也无效。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单位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向承兑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挂失,待汇票到期日满一个月再办理如下手续:
(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丧失下列允许票据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
1、票据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简单介绍。
4、挂失止付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票据挂失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
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承兑汇票挂失的号码和出票人 账号。
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
(四)挂失止付的时效
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 ,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 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五)解挂。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单位应出示公 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 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1、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2、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 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 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4、商业承兑汇票遗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