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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强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是刑法规定的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共有14条,自今年7月25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有“总共10名以上卖淫者”、“总共5名以上卖淫者、孕妇、弱智者、重度性病患者”、“组织境外人员来华”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强迫他人卖淫是“有五名以上妓女”、“有三名以上妓女,包括未成年人、孕妇、弱智者和患有严重性病的人”、“造成被强迫卖淫者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犯组织、强迫卖淫罪,犯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者参与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拉客嫖娼的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规定了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从事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司法解释明确了“知道”的三种情况,包括去医疗机构就医或检查后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员。
司法解释还明确,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而从事卖淫嫖娼的,将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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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取消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法治的一大进步
今天的社论
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法治的一大进步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的深入,特别是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一些地方已经停止实施。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已经形成社会共识,开始废除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8年备案审查报告》于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显示,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CPPCC)第一次会议期间,一些CPPCC成员提出了审查庇护教育制度合宪性的建议。经过调查论证,有关各方已就取消收容教育制度达成共识,开始实施收容教育的时机已经成熟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号法律规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住宿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最多可限制两年。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这样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但《决定》规定了住宿教育制度,属于行政法规,与上级法律《办法》的规定相冲突,成为对法治的“硬伤害”。
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罪犯和卖淫嫖娼人员的义务教育改革制度。它们是刑法和行政处罚之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都是不制定法律对人身自由的强制限制。在实施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如任意性、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权利甚至严重人身伤害等。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分别于2003年6月和2013年12月被废除。现在是拘留和教育系统的时候了。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立法法》号文件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权威部门解释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中国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渐被相关法律制度所取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甚至基本停止。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日益成熟。同样,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的深入,特别是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近年来,庇护教育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庇护教育的数量大幅下降。有些地方已经不执行了。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已经形成社会共识,开始废除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NPC)和CPPCC议员一再建议取消庇护教育制度。例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朱在2014年、2016年和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三次提出建议,呼吁废除庇护教育制度。今年全年国“两会”期间,朱征夫委员依据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精神,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进行审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建议有关方面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也从推动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角度,强调了尽快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以其他合宪合法的法律制度遏制卖淫嫖娼现象的重要性、紧迫性。
提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重大进步。希望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为新的起点,其他不符合法治原则、已经过时过气的制度规定都能依法废止,这样才有利于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迎接新时代法治社会的到来。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