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为了拓宽就业渠道,积极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市场,中国政府正在不断探索和努力。目前,我国的就业渠道主要分为固定就业和灵活就业。今天我们先给大家解释一下浅谈灵活就业。浅谈弹性员工?
浅谈灵活就业?
与固定就业相比,灵活就业是指在工作时间、收入和报酬、工作场所、保险和福利以及劳动关系方面不同于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各种就业形式。简单来说,灵活就业是一种非承包就业形式。目前,我国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包括个体劳动者、家庭帮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浅谈弹性员工?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保管机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保管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及其从业人员。
【相关问题】:浅谈劳务派遣?浅谈失业保险?
灵活就业咨询区
我是一个灵活的员工。我30岁。不知道能不能参加社保。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复】:可以,根据我国社保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社会保险。详情请拨打12333。
二、上海户籍,自由撰稿人。不知道是不是灵活就业。如何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障?
【回复】:自由撰稿人是灵活的员工。免费上海户籍员工凭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到户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户口登记。详情请联系021-12333。
3.如何识别灵活的员工?有什么好处?
【回复】:弹性就业是相对于正式就业而言的一种就业形式,包括多种表现形式,如非全日制就业、钟点工作、弹性工作时间、临时就业、季节性就业、非正规就业、阶段性就业等。灵活就业的主要优势是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解决就业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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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备案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档案人员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5%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基数的0.5%纳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灵活就业人员不为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三)住院前7天内接受观察和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四)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选择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四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一家为社区医疗机构(含乡镇定点医院)。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到本人选定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指定中医专科和甲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灵活就业人员就医要主动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图)。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本办法执行,缴费月份后半年内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支付。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缴费月起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元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费用;
(二)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登记就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本办法缴纳费用的。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足额缴纳连续费。逾期缴费3个月,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按本办法享受首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职业介绍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具体办理保险信息采集、保险手册发放、信息变更、人员增减、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事宜。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以现金支付,事后报销。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个人应当到备案的就业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申报手续,并申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当年医疗费用应当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申报。申报医疗费用时,个人应当提供医疗保险手册、医疗费收费凭证、处方底方、急诊和转诊转院证明等。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接到报销单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销单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由区县社保中心通过银行存入个人存折内。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个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清。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达到一定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开始享受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个人可以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此类情形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和一次性趸缴不足规定年限的费用。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当转往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劳动保障局2001年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