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之后,同时废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以下是这些法律颁布的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1991年12月29日颁布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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