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退休金计划中,当雇员终止雇佣关系时他们对雇主缴费部分享有一定权利。赋予受领权决定于服务年限和(或)年龄。
在一般的退休金计划中,雇员在服务期间通常收不到这部分钱,而是在退休后的年金保险中领取。拒绝受领权,以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受领为前提,故不需要债权人受领场合。
赋予受领权有哪些特点:
拒绝受领权,以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受领为前提,故不需要债权人受领场合。
拒绝受领权,并非一项独立的”实质性的权利”,而是附属于债权的”技术性的权利”,是随着债权的发生而发生,只不过在通常情形下并不表现出来,仅于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符合要求时,拒绝受领权才凸显出来。
拒绝受领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目的的圆满实现,因而,拒绝受领权本身不能单独地作为转让的标的,只是随债权的转让而当然地转让。
拒绝受领权,本身尚不足以使既有的法律关系变更或者消灭,只不过是使债务人的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处于停顿状态,因而,不属于形成权。拒绝受领权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抗辩权,归入抗辩权中的一时的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