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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房子能买吗

2021-10-01 11:25:34|来源:网络|1277 ℃|移动端

拍卖房子最吸引人的当然是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有些成交价格甚至只比市场价低六七成,被认为是一种新的“淘房”方式,备受关注。那么可以买房子进行司法拍卖吗?需要注意什么

司法拍卖也隐藏了很多隐患。如果没有深入的了解,很可能会陷入困境,得不偿失。

1.房子很少。这是司法拍卖的一个严重伤害,选择余地比较少,平时只能多加注意,房子出来了也要看好。

2.有些人会忌讳。毕竟欠债的人会被司法机关拍卖,所以有些买家会有心理障碍。

3.大部分需要一次性付款。司法机关拍卖的大部分房子基本都需要一次性付款,购房者在决定买房之前要想清楚。

4.楼市红火的时候,房价不低。拍啊拍啊,房价不知不觉就涨了,这个时候不要沉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首先采取拍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分财产的,应当采用网上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以其他方式处分或者不宜采用网上拍卖方式的除外。

目前楼市,一手房因为涨停迟迟买不到,二手房太贵,但是又老又小,所以有人有拍卖房子的想法.其实拍卖房子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远低于市场价,有的拍卖行甚至有市场价六七成的成交价。由于拍卖行普遍较便宜,被视为一种新的“淘房”方式,备受关注。但是,便宜买房是不够的。关键问题是:房子可以通过司法拍卖买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买拍卖行的好处

首先是便宜!其实无论是买商品还是买房,低价永远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比如同一个小区,同样户型,司法拍卖的房子价格一般会比二手房价格至少便宜10%。你觉得自己赚到了吗?

其次,中间成本低!一般来说,二手房要交中介费,司法拍卖零佣金。最后就是最后一句话,就是交易违约风险低,因为法院基本不会违约,除非你不愿意,但是这样的话,保证金只能没收。

第二,我们来看看买拍卖行的坏处

然而,司法拍卖也隐藏着许多弊端。如果没有深入的了解,很可能会陷入困境,得不偿失。

1.法院拍卖的房子一般都要付全款

现在很多人买房都是首付,大部分人都是通过房贷来还房贷的。但是法院拍卖的房子一般都是全款支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就算一套房子按最便宜的价格算,几十万也是最基本的。

但是普通工薪阶层很难一次性花这么多钱。就算能得到,也要承受很大的压力,所以很多年轻人更愿意借钱买房!

2.住房质量没有保证

因为法院在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时,通常只是简单描述明显的瑕疵,而不会详细说明房屋其他隐藏或暂时看不见的质量问题。这样,住房质量就容易不安全。

3.司法拍卖的房子可以买吗

在这个问题上,边肖只能说“捡错”(因为拍卖行便宜,所以叫捡错)是一种普遍的心理,但是计划不划算,能不能买到因人而异,要看情况。建议普通买家认真考虑房屋情况,认真调查后再做投标决定。

如果你在阅读了以上优缺点后决定购买拍卖行,那么看看边肖教授的一些关于购买拍卖行的建议:

拍卖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是哪一个拍卖。如果第一次拍卖没有人出价,不用担心,等他拍卖。这样,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可能打八折,再卖的话,第三次拍卖可能又打八折。

当然,如果你想在第三次拍卖中购买,你应该尽快开始,否则你会卖掉它。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号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拍卖人

第二节客户

第三节投标人

第四节买方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拍卖委托

第二节拍卖的公告和展示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佣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的权利转让给最高出价人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拍卖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拍卖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处置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国务院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在拍卖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的,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批准。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抵税物品、罚款物品以及其他物品,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拍卖,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用于抵缴罚款的物品、追回的不能返还的物品的拍卖,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拍卖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展拍卖业的规定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试,由拍卖行业协会组织。考试合格后,由拍卖行业协会颁发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和本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拍卖人有义务保管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

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和买受人要求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拍卖结束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格,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客户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货物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国有资产拍卖,依法或者依照国务院规定,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可以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没有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合理的拍卖费用。

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投标,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标。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拍卖结束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与竞买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可以自行参加投标,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投标。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检查拍卖标的和查阅相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一经投标,不得撤回其投标。当其他投标人出价更高时,他们的投标将失去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竞买人和拍卖人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买方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价格购买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经委托人同意,拍卖人可以再次拍卖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其与委托人在第一次拍卖中应当支付的佣金。再拍卖价格低于原拍卖价格的,由原买受人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约定收到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仓储费用。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委托拍卖货物或者财产权利时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有必要对拍卖标的进行估价的,可以进行估价。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拍卖标的状况不一致的,拍卖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拍卖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底价;

(四)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让的时间和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拍卖的公告和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日前七日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展示拍卖标的的时间、地点;

(四)招标程序;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和相关材料。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公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没有底价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说明。

拍卖标的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生效,拍卖人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人的锤子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记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和记录员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有买受人签字。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完整的账簿、拍卖笔录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许可变更和产权转移手续的,委托人和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节佣金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和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不一致,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与拍卖价格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完成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没有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拍卖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价格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与拍卖价格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标签: 付款, 司法, 司法机关, 市场价,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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